仁度生物: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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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履
       行必要的核查程序,相关参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见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若无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的拥有 1/2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事项
     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
     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
     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
     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
     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方案;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足两名的,参加计票和监票的股
       东代表人数可以少于前述规定的人数。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发行公司债券;
    (五)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由董事会提出提案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具体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
        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或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经董事会讨
        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议。
    (二)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的,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登记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 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
        托书;
    (三)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
        业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
    (四) 由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的代理人
        代表合伙企业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合伙企业印章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委派代表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五)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六) 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有委托人
        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七)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
        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
        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
     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或合伙企业印章。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或者合伙人会议、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第五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 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 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六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
       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会议签到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
       准,需提交本议事规则第六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
       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
       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和发言,发言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六十七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个人或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公安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
       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包括本数,
                        “过”、
                           “低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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