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
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
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的
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
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内控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
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董事会
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每年对公司上一年度进出口活动守法、规范情况的内部审计,
形成审计报告。公司申请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后,审计内容还应包括持续符合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情况,并形成专门档案,按照海关要求或者在海关复核
时提交。审计发现涉及进出口业务的问题,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
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整改,审计部跟踪并留存记录。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