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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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
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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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
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
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
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
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
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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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
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
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
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
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
               -3-
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
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
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
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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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
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
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
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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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
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
深交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
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
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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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
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
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
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
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
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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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
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
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其任职条件参照本细
则第二十七条执行。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事务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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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
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
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
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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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
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或者被给予行政处罚
的,公司可以根据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和责任追
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
尽责的,导致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的,公司可以根据
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
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理的,公司可以
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 10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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