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负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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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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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
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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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
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
审计部、财务金融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
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
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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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的;
金额与实际金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对投资者
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
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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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
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以外的重大差错,由
公司审计部、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
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证券事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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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
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
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薪、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情况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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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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