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6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兵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各部门、各子公司等提案
人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提案范
围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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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事务部。
第二章 提案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提案申请部门填写,提交证券
事务部登记备案。党群工作部对党委会前置讨论程序进行审核,
证券事务部负责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董事长同意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
(一)》(详见附件1),详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
案内容及党委会前置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门主
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证券事务部。
第七条 涉及到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各子
公司相关部门填写《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二)》(详见附
件2),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审核程
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提交证券事务部。
第八条 若提案内容须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等事先审议或审批的,在董事会通知发出前,应提交
相关会议审议。
若提案内容属于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事项,在董事会通知
发出前,应当先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讨论。
第九条 提交给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
和电子版本,并保证提案内容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范畴且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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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提出提案的部门或子公司
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提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负
责对相关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办法
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要求申请部门、
子公司修改或者补充;如认为提案内容需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的,
有权要求提案人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在审核和备案工作完成后,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
拟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填
写《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批表(三)》(详见附件3),由证券
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董
事长最终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议案。提案人须配合编制相关议
案。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会议程序。会议正式议案(含议案所
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
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开、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披露等工作,并根据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
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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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要求,草拟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平台予以信息披露,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应发出明确的股东会会
议通知。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对会议议题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定期报告类;
(二)预算决算类;
(三)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类;
(四)交易类;
(五)关联交易类;
(六)融资类;
(七)对外担保类;
(八)对外投资类;
(九)资产减值类;
(十)资产处置类;
(十一)公司治理类(含子公司);
(十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类;
(十三)财务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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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类;
(十五)授权办理类;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提案。
第十七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应做到:目标明确,论
证充分,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
及详细说明,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提案目的、意义;
(二)提案内容介绍;
(三)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如适
用);
(四)可行性和合规性(如适用);
(五)作价方法和作价依据(如适用);
(六)经济效益测算(如适用);
(七)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八)损益、风险及对策(如适用)。
涉及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等方面的提
案,还应一并提交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同
时,还应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提案内容应载明该项提案履行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子公司决策情况、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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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八条 提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证券事务部应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况、
决议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
人、提案部门知悉人员、提案部门负责人、提案部门主管领导、
证券事务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等所
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保密及内
幕信息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不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案人对具体提案内容负责,若因资料不齐全
或没有足够的沟通、预审期过短等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的,
由提案人及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有类
别提案,并对违规或失误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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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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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一)
提案部门 提案时间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证券事务部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提案附后)
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提案部门 可以公开,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范畴,已按要求
经办人 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如适用)。
提案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党委会前置
审核意见
提案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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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二)
提案所涉公司 提案时间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证券事务部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提案附后)
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提案所涉公司
可以公开,属于中兵红箭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范畴,
经办人
且已经本公司董事会第 X 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所涉公司
负责人审批意见
上述议案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提案所涉相关部门
可以公开,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范畴,已按要求
负责人审批意见
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如适用)。
党委会前置
审核意见
提案所涉相关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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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批表(三)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后附议案内容)
证券事务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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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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