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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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
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根据《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1 号)
                      、《中国银监会关
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 号)、
《中共福建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九项
举措》
  (闽委审办〔2020〕18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兴银董事会规〔2026〕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属于“基本制度”
            ,适用于本行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
行、总行各部门。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其
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个人(以下统称审计对象)
                         ,依照
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与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
价并督促改善全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
果,促进全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是: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
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
                            — 1 —
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
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
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操守。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六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本行设立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领
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协调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
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根据本行业务
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
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
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
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人数及任职资格,按照本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 2 —
执行。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
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
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高级管理层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
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业
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
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
 第十条 总审计师
 本行在总行设立总审计师,对党委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
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党委及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并通
报高级管理层。
      总审计师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
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
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
负责。
 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聘任和解聘情况应及时
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正式聘任前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
                        — 3 —
   (一)机构设置
   本行在总行设立审计部,负责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
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
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
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总行审计部内设若干专业处室,分别承
担不同业务领域的审计职责;同时,按区域设立若干审计分部,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咨询。
   (二)报告与沟通
   总行审计部在总行党委、董事会、总审计师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总行审计部保持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有效的沟通,审计项目
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报告。
   总行审计部接受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外部监管
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
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
式沟通机制,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计人员、权限及范围
   第十二条 人员准入
— 4 —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总行审计部的职责,按监
管要求为审计部配备充足、合格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诚信正直、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严守
廉洁、保密工作纪律,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人员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
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本行应支持和保障总行审计部通过多种
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对于不再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能力或不再适合履行审计
职责的人员,应退出审计队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交流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交流机制,包括内部审计不同岗位之
间,总行审计部与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总行各部门之间的
人员交流。
 第十五条 总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
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各子公司、境内外各分行
及总行各部门发布的重要公文或业务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总行
审计部。
                         — 5 —
   (二)有权检查各级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及时、
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
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三)有权检查审计对象的记录、凭证、信息系统、电子数
据、技术文档等相关资料。
   (四)有权制止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阻
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五)对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行为,经批准,有权对相关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向党委及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及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处理和
处罚建议。
   (七)有权就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
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承
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履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发起或
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八)与总行审计部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 6 —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
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
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
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总行审计部应根据本行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
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
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
 年度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
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每年均
应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重要风险领域进行审计覆盖。
 第十九条 总行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
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
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
                         — 7 —
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
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采取现场审计与非
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
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
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
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由总行审计
部负责复议,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由总行审计部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
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并发送至审
计对象,同时上报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审计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
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总行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
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
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 8 —
  第二十六条 本行党委、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
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总行相关管
理部门负责协同推进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指导、检查、
督促审计对象有效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为审计对象。审
计对象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
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总行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总行审计部应与本行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建
立沟通机制,促进相关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总行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
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 9 —
           第六章 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总行审计部
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除涉密事项外)外包给第三
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的压力和提升内部审计的全面性。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以下独立性原则:
   (一)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关联机构;
   (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
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行内部审计人
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
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总审计师应建立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
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总行审计部
的专业能力。
            第七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行审计部应将各子公司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每年拟定对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行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 10 —
 第三十八条    总行审计部应对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结合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本机构公司章程及本章程等,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内部审计
制度。
 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完善与总行审计部的联系和报
告制度,及时向总行审计部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向本行总审计师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考核和问责
 董事会负责建立对总行审计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总审计师
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总行审计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尽职履责情况进行评价。
 本行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所在地区其他总行部
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本行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
的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总行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对象考核和问责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
依据。
                         — 11 —
   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本行应当保障总行审计
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
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
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
程》
 (兴银规〔2016〕142 号)同时废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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