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
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
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为,其关联交易的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
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业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各相
关主体在关联交易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工作,汇总公司下一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算,并对预计年度总交易金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每半年总结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组织关联交
易事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开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协同财务部对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可能超出预计金额或存在异常情形
的,及时预警并提请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
(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合同协议,对公司相
关业务关联交易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并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四)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做好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收集、分析工作。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合
理预计关联交易主体可能发生的业务对关联交易产生的影响,及时将相关数据
报送财务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关联方清单的
拟订及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等进行有关关联交易内容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超限预警与报告制度。当关联交易金额
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股东会审议标准时,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启
动决策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至第(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
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
行使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或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及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章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
形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
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
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的,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
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数额,“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应尽快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巴士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