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外报送、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所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应
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
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
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
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
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
司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
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不得早于相关信息通过法定方式对外
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
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
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
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
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
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联系方式、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方式及内容)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
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
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擅自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和人员身份按照公司人事管理
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责令
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
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其依法处理;如
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