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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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
管理,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体系,积
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
人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董事会办公室为 ESG 工作的归口管理
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 ESG 管理日常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治理架构、管
理制度等;每年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
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统筹协调 ESG 相关
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
作;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报告。
  (三)可持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分析实质性议题,推动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对公司 ESG 信息进行收集、
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
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
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ESG 风险管理程序
  (一)风险识别: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各部门、各子公司配合,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 ESG 风险识别工作,识别范围覆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劳工、
供应链、社区、反腐败、气候相关等实质性 ESG 风险,同时结合重大项目立项
开展专项 ESG 风险识别;识别形成 ESG 风险清单,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审阅。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 ESG 风险,从发生可能性、影响程度两个维
度开展风险分级评估,区分重大、重要、一般 ESG 风险;评估工作可结合内控
评价、现场调研、利益相关方意见开展,形成风险评估结果。
  (三)风险处理(处置应对):针对不同等级 ESG 风险,由对应责任单位
制定风险缓释、整改、应对措施;重大 ESG 风险应对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对存在内控缺陷的,同步落实缺陷整改。
  (四)风险监察(持续监控):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重大
ESG 风险开展持续跟踪监察;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定期汇总风险变化情况,每
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汇报 ESG 风险监控及处置进展;
当内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开展 ESG 风险重评估,动
态更新风险清单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ESG 目标的设定及长期管理
  公司建立 ESG 目标全周期管理制度,规范目标拟定、审议批准、分解下达、
跟踪监测、复盘调整的全流程管理。
  (一)ESG 目标包含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定性、量化目标,涵盖港交所
指引要求的排放、能耗、废弃物、水资源等关键领域目标以及气候相关目标。
  (二)由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公司战略、行业特点、监管要求、业务
实际拟定 ESG 目标,明确目标适用范围、基准、时间周期、阶段性指标,提交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ESG 目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分解落实至各部门、各子公司;各
执行单位按要求推进目标落地,定期报送目标执行进展。
  (四)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对 ESG 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视
评估,对比实际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原因;结合经营实际、政策变化对 ESG 目标
进行必要修订调整,保障 ESG 目标长期可落地执行。ESG 目标及年度进展情况
按照监管要求在 ESG 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重大 ESG 事件内部处置及监管对接程序
  本制度所称重大 ESG 事件,指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劳
工纠纷、重大合规处罚、重大声誉风险等,对公司经营、股价、投资者利益可
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ESG 类事件。
  (一)上报触发:各部门、子公司一旦发生重大 ESG 事件,第一时间向可
持续发展领导小组、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内部处置:接到报告后,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开
展事件核查、应急处置、原因排查、整改工作;属于重大 ESG 事件的处置方案,
须及时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董事会汇报。
  (三)信息披露与监管沟通:按照境内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沟通的事
项,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做好监管对接。
  (四)事后复盘:重大 ESG 事件处置完毕后,责任单位开展复盘分析,形
成复盘报告,完善管控措施,防范同类事件重复发生。
              第四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八条 公司 ESG 报告的披露工作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
相关监管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九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
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
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
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联交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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