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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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西部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后报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副总
经理经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解聘或续聘,原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辞职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
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
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
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公司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决定聘用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实行办公会议制度。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议召开,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
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下属公司负责人参
加。
  (三)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纪要整理
和会议资料的保管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会议决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办负责收集汇总并报总经理审定,议题
主要由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下属公司提交,或由与会人员在工作分工
范围内提出。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须经党委会研究审议后,方
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有充分的材料和明确
的决策建议。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多数一致、总经理
负责的原则,由总经理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对经会议
讨论尚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下次再议。在必须作出决议而
又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
公司文件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需报董事会批准的,报董事
会批准后执行。
  (六)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必须遵守会风管理,严守会议秘密,维
护班子团结。
  第十二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
究制度,公司负责项目或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提交公司项目听证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
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
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
见,由董事会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大额款项支出,应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
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本着降低
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公司对于其它重要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
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
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
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
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建设施工,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
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
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
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
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
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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