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质量,完善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程序与原则,
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
步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
关负责人应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全体人员对
未公开披露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普
通股(H 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程未
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