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人福: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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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及子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公司及
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经
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
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及子
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在未按本制度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前,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须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
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相应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需具备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
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公司及子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金额可以
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外汇衍生品交
易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须在批准额度内按本制度规定进行
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
会同财务、风控等相关部门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与
具体业务操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
与监控,同时,持续关注外汇衍生品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
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年末委托负责年报审计的第三方
审计机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规模及操作合规性等进行
年度审计。
  (三)公司及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公司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
将相关工作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
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等。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以稳健中性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由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风控等部门提出开展或中
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批决策,签署或授权相关负
责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具体实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
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
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持续关注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层汇报。
  (五)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
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
关人员分工明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及
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
准额度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
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
衍生品的损益变化情况。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
  第十八条 当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或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
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
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
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
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
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立即向管理层报告,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
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
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
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应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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