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以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为准,通常包
括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的,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以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为
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经部门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连同相关资料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声明与承诺函》一起及时归
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以及利用暂
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依法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登记事由 □保密商务信息 □暂缓 □豁免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不适用
暂缓披露的期限
□适用 期限届满日:
是否已填写内幕信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及其负责人意
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内部审批流程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声明与承诺函
作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特定
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
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知情人,按照规定在获悉特定信
息之日起,主动填报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表》;
四、如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的特定信息泄露,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