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的损失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确保资产价值
不被高估,严禁滥用会计政策进行利润调节。
(四)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二、资产减值的确认与分类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
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公司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
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二)存货: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
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应对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不同类别存货,分别制定具体的减值计提标准。
(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司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
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济状况的预测,评估预期风险概率,测算并计提坏账准备。
(二)非流动资产减值测试: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审批权限与管理流程
(一)管理职责:财务管理部负责减值准备的统一核算管理;业务部门负责
提供资产状态、库龄及市场价值参考依据,并配合进行减值测试。
(二)计提审批:
门按照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计算并报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直接提取;凡不
属于组合计提,而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业务,无论金额
大小,均须遵循“先报告、后计提”原则,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起草《单
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专项说明报告》并作为计提审批的必要前置依据,报经其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计提,若上述单项计提金额超过子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合并归
属于集团净资产或净利润的10%,必须在子公司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审批批准
后方可执行。
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
(三)核销(处置)审批:
总监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的书面报告,经营班子会议进行审议;若需核销资产金
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在经营班子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
拟核销资产减值的书面报告。提交的拟核销资产减值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及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其他必要的书面材料。
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和计提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
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五、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审计部门)定期对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的依据、金额及核销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对于虚构交易、隐瞒事实导致资产价值严重不实,或因管理不善造成
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