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0 0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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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
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积极践行回馈社会、回报投资
者的股权文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资金需求、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董事会特制
订《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目的
     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公
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
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
见。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订本规划时,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
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从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
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26—2028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满足
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55%(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当年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
弥补亏损和扣除按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风险准备等法
定计提项计算),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批准。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
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第四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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