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6-05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资产
优化需要,公司控股孙公司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茂齐”)拟
以总价款 6,780.00 万元人民币向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
双营智能”、“交易对方”)出售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
筑物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机器设备共计 238 项,
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共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
等;电子设备共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
市聚英路 2298 号,面积为 40,079.42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等(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
?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 本次交易已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产权交割
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最终
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发展及资产优化,控股孙公司台州茂齐拟向台州双营智能出售房屋
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6,780.00 万元(含税)。
标的资产相关市场价值由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以
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 042162 号】,标的资产评估值为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交易事项(可多选)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选)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
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机器设
备共计 238 项,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
交易标的名称 车辆共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电子设备共
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
位于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面积为 40,079.42 平方米的
工业用地等。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6,780.00 万元(含税)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账面成本 5,694.40 万元
交易价格与账面值相比
的溢价情况
?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第一笔款项:1,356.00 万元
支付安排 第二笔款项:4,068.00 万元
第三笔款项:1,356.00 万元
具体条款见本公告的《不动产、设备转让合同》的主要
内容及履约安排。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孙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对应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买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额
(含税,万元)
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台州双营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机
器设备共计 238 项,主要为机械压
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共
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
电子设备共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
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
台 州 市 聚 英 路 2298 号 , 面 积 为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91331001MAKMRYEK6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26-09-22
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聚英路 2077 号 1 幢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聚英路 2077 号 1 幢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张李忠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缝制机
械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主营业务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木制容器制造;日用木制
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米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州双营智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
况,具备履约能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交易对方或相关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披露主要财务数据的主体名称 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自身
相关主体与交易对方的关系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具体为
项目 202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00.00 -
负债总额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00.00 -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 -
净利润 -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转让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
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机器设备共计 238 项,主要为机
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共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电子
设备共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市聚英路
台州茂齐拥有标的资产的完全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人、查封、抵押、
诉讼、仲裁等权利负担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
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 042162 号】中未予披
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
项。标的资产不存在影响本次资产交割的财产保全、扣押、政府机关调查等重大
障碍或迟延事项。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5 年 5 月取得,使用年
限 50 年,终止日期为 2065 年 5 月,建筑物、生产和办公设备目前均在正常使用
中,上述资产均已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
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
机器设备共计 238 项,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
标的资产名称 液压机等;车辆共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
电子设备共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
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面积为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其他,具体为: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账面原值 17,102.21 17,106.69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11,469.58 10,619.56
减值准备 - -
账面净值 5,632.63 6,487.13
以上数据是否经审计 □是 否 是 □否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 042162 号】
为依据,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基准日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账面价值为 5,694.40 万元,评估价值为
值税。
(1)标的资产
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包括办
公楼、生产车间等,面积 24,497.73 平方米;机器设备共
计 238 项,主要为机械压力机、点焊机、液压机等;车辆
标的资产名称
共计 21 项,包括叉车、办公轿车等;电子设备共计 247
项,主要为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土地使用权位于台州
市聚英路 2298 号,面积为 40,079.42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等。
定价方法 □ 协商定价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6,780.00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6/8/31
采用 评估/ 估值 结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
评估/估值价值:6,097.63(万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7.08%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交易买卖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交易标的在评估基
准日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台州茂齐向台州双营智能出售建筑物类资产、设备
类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6,780.00 万元(含税,含税金
额以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准)。
(三)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
下:
选取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的理由:台州茂齐评估基准日申报范围内各
项资产可以被识别,历史成本及重置成本资料可获取,并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单独
进行评估,故选取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
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各类资产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对房屋建构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其他费用[不含税]+资金成本
(1)建安工程造价
对重要的建筑工程,重置全价的计算主要采用“预决算调整法”或“重编预
算法”。即根据原概算或预决算工程量,根据有关定额和评估基准日适用的价格
文件,测算出该工程的建安工程不含税造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委估建筑的建安
不含税造价。
(2)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
依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计算。
(3)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确定,按照建造期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其他费用(含税)】×贷款利率×建
设工期×1/2
对于价值大、重要的建(构)筑物采用勘察成新率和年限成新率综合确定,
对于单价价值小、结构相对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年限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修正后确定。
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20%+观察法成新率×80%
(1)年限法成新率
依据委估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确定房屋
建筑物的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2)观察法成新率
评估人员实地勘查委估建筑物的使用状况,调查、了解建筑物的维护、改造
情况,对其主要结构部分、装修部分、设施部分进行现场勘查,结合建筑物完损
等级及不同结构部分相应的权重系数确定成新率。
观察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装修部分合计得分×权重+设备部
分得分×权重
机器设备
重置全价=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
税
(1)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查阅《2026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
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
(2)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主要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用等,一般以设备购置价为基础,
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
率计取。若设备费中已含运杂费则不再重复计算。
(3)安调费、基础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
安调费用,对无需安调设备以及设备费中已含安调费的则不再重复计算。
需要基础的设备,在与房屋建筑物核算不重复前提下,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考
虑一定的基础费率。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费等,
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
础为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之和。
(5)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金成本按建设期内均匀性
投入计取。其构成项目均按含税计算。
(6)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 号、财税[2013]106 号、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等相关财税文件,评估基准日,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故:
可抵扣增值税=设备购置价*13%/(1+13%)+(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9%/
(1+9%)+其他费用可抵税金额
主要设备采用综合成新率,一般设备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综合成新率=年限成新率×40%+勘察成新率×60%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
勘察成新率: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填写的《设备调查表》,结合现场勘查情况,
对设备成新率进行打分评定。
车辆
车辆主要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于叉车的评估方法参照机器设备。
车辆的市场法即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核实车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车辆
特点,采用市场调查等综合考虑确定其市场价值的方法。对于车辆通过确定其规
格型号,行驶里程等信息,将被评估的车辆与市场近期销售的相类似的车辆相比
较,明确评估对象与每个参照物之间的若干价值影响诸因素方面的差异,并据此
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整,从而得出多个参考值,确定被评估车辆的比
准价格。
比准价格=P×A×B
式中: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比较因素修正系数
电子设备
重置全价=购置价-可抵扣增值税
主要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对于闲置、待报废的设备,按可变现净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购置时间较长的电子设备,按市场二手价确定评估值。
土地估价选用的估价方法应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规定和运
用的条件,并与估价目的相匹配。本评估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按照《城镇土地估
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市场的发育状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
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来选择的。通常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经过评估人员的实地勘察及分析论证:当地类似土地使用权交易案例较少,
本次未能取得与委估宗地相似的交易案例,故本次未采用市场比较法;因收益还
原法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估价,评估人员不能收集到待估宗地和
与待估宗地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用于出租或经营时的年平均总收益与总费用等资
料,无法测算出待估宗地的租金水平,所以不适合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剩
余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土地估价,且需要有足够的成熟楼盘售
价来做对比,截至基准日委估宗地已开发完成,从而不具有采用剩余法的前提条
件,故不宜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当地发布的基准地价符合现势性操作要求、被
评估土地位于当地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之内,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
估,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订系数表等评估成
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
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订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
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四)本次评估的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
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当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
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
利用条件;
装地持续使用;
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
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
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值,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备编号 车辆名称 数量 购置 启用 账面价值 账面净值
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
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
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六)定价合理性分析
买卖双方遵循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台
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固定
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为定价基础,双
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为6,780.00万元(含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转让方):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台州双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转让不动产、设备至乙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
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及价格
转让的标的物为甲方所有的不动产、设备。双方一致同意转让含税价格为人
民币 67,800,000.00 元,具体价格明细详见附件。
本合同价格为甲方出售标的物的含税价格,甲方应就设备按 13%、就不动产
按 9%(一般计税方法)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费由甲方依法自行
申报缴纳。乙方支付各期款项前,甲方应先开具与该期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本次交易中依法应由甲方(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印花税)全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自行申报缴纳,与乙方无关;依法应由
乙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及乙方应缴印花税)由乙方承担。设备的拆
解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价款和支付方式及价款支付期限
该价款为含税价。
(1)第一笔款项: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之日起 7 日内
【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标的物权属状况证明(查册结果)并提供甲方唯一股东
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作出的同意本次转让的书面决定,同时提供交易清单对应
比例金额的发票】乙方将转让总价款的 20%(人民币 13,560,000.00 元)支付至
甲方。
(2)第二期款项:不动产过户登记完成当日并由甲方提供交易清单对应比
例金额的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60%(人民币 40,680,000.00 元);
(3)第三期款项:甲方按附件《标的物清单》将设备全部清点交付乙方且
乙方签署《设备交接验收单》之日起 7 日并由甲方提供交易清单对应比例金额的
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20%(人民币 13,560,000.00 元);
第三条 交付
(一)不动产的交付
记过户手续(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原因导致迟延的除外),乙方完成过户登记后
视为交付完成。
业所得税、印花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并自行申报缴纳;依法由乙方承担的(包括
但不限于契税、乙方应缴印花税)由乙方承担。
产搬走、处置,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走的,即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乙方不对甲方做任何补偿。
(二)设备的交付
交付方式: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甲方厂区。设备交付以本条第 3 款约定的清点验收完成为
准,此时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确保设备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保
留、抵押、租赁、留置)。因甲方与设备供应商、承揽人之间的纠纷(含已有诉
讼)导致设备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被查封或影响交付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
全部责任。
核对规格型号,并进行通电试机。乙方在《设备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之日为
交付完成日,设备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完成时一并转移至乙方。清点
中发现设备短少、损坏或与清单不符的,相应价款从应付价款中扣减,乙方并有
权拒收不符部分。
供必要的进场、断电、吊装等配合与便利。
第四条 风险的转移
动产变更登记后、设备交付后风险所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方逾期 30 天未支付第一笔转让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未满足第二条
约定付款前提(含未提供股东决定或查册证明)导致乙方未付款的,不视为乙方
违约。
逾期配合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总价款
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
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含提存款项),并按本条第五款承担违约责任。
缴土地出让金或税费、权属争议等),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自费消
除;逾期未消除、无法消除或导致无法过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
全部已付款项,按转让总价款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已缴税费、公证费、评估费、利息损失)。
第三人(一物二卖或再设权利负担)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已
付款项,按转让总价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守约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
按本合同约定转让款的 10%向守约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
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其他
办公楼的三楼财务室、总经理室、董事长室供甲方无偿使用 1 年,用于甲方公司
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
方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方变更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六、购买、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资产出售系公司结合整体经营战略与地区经营环境综合研判作出
的安排,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资产处置收益 506.95 万元人民币,
将计入公司 2026 年当期损益。上述财务影响仅为初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年度
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对
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七、风险提示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产权交割等手
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
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本次出售资产事项最终能否
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