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2 证券简称:京仪装备 公告编号:2026-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对《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5-2027年)》及北京市
国资委党委关于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工作部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
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七十四条 股 东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第七十四条 股 东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一名董事主持。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主持。 持。
第一百〇二条 公 司 党 支 部 根 据 第一百〇二条 公 司 党 支 部 根 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 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等党内法规,发挥战斗 (试行)》等党内法规,发挥战斗
堡垒作用,落实八项基本任务,围 堡垒作用,落实八项基本任务,围
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服务改 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服务改
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 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
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 ……
推动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 推动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
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
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 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
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支持和监督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
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
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全面
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
第一百〇三条 公 司 董 事 为 自 然 第一百〇三条 公 司 董 事 为 自 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 3 年;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会行政处罚;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员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五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第一百〇五条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司资金;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司利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
司利益;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对董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他忠实义务。 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
……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
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委托出席 (三)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
的情况;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会议议程;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一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一
百〇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百〇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知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应当自知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本章程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高级管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勤勉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需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规定,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
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不得兼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
宜。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
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
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
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
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
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
报告草案;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
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七)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
定的处理建议;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九)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
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组织筹备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情况;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
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
(十一)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要求,公
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等五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制度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股东会审议
上述拟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
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