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排。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