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
基准日除保留资产负债以外的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出售给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节能环保
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等 7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
备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
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
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
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
考报表审阅机构及税务机构;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
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市公司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
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菁文 田 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