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拟将
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负债以外的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主营业务相关的
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
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等 7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中节能晶和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和科技”)74.168%股权,以及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中节能西安启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装备”,与晶和
科技合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
对本次重组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重组完成后,启源装备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晶和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菁文 田 聃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