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劲拓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本激励计划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指
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
本次归属 指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 072 号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拓股份的委托,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并就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归属的有关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
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
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并不对本次归属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四)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激励计
法律意见书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
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授予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同时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7 月 18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2025 年 10 月 23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十)2026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6 年 7 月 7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批次)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三)2026 年 7 月 20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决。
(十四)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人数合计 43 名,对应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69.32 万股。
二、本次归属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已履行的批
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
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10 月 28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
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第一批次)授予日为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2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
已进入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情形的;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 74,516,932.95 元、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以 2024 年净
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的考核口径,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
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
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本 的 影 响 , 2024 年 净 利 润 为
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为 基 数 , 2025 年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为
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
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等
级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
考核等级 A B C D 的 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个人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层面考核等级均为“B”,对应个人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 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100%。
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
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
(三)本次归属的人数及数量
法律意见书
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
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项,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等
与本次归属相关的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的相
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夏蕊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