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
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瀚
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讯”、“公司”或“发行人”)2020
和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上海瀚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
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9 号)核准,上海瀚讯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30,769,23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68.70 万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99,331.3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90452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95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388,95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2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6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73,856.6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90553 号”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累计已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142,860.86 100,000.00 79,265.95
注:相关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用于
支付募投项目所致。
根据《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大规模无人协同异构神经
网络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异构专用智能机器人研制
及产业化项目
“AI+有无人协同认知决
策系统”研发项目
合计 119,299.53 74,600.0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均
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其分公司、子
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规定,人员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
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
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
要求,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
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
权凭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
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多个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与
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账户统一支付。
汇或信用证等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受募集资金专户的功能限制,无法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直接办理支付。
发生,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
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且较为繁琐细碎。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
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
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
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
及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台
账。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商业承兑
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汇总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实际
支付等额的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交易合同、付款凭据履行对应
的审批程序,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用款项,从募集资
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
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
行监督,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
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
利推进,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
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
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
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债权凭证及自有资金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海宾 归剑元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