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行为,充分发挥经理层经营管理作
用,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
将依法可以授权的部分决策事项授权经理层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实行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常规授权是指董事会通过本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实施的持续授权。临时授权是
指董事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特定事项实施的专项授权。
第二章 授权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依法行使授权,不得违反法定职责分工。
(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统一,授权对象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依法履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慎授权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授权事项、权
限范围和授权期限,确保风险可控;
(四)授权不免责原则:董事会授权后,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经理层应
当依法履行授权职责,不得以董事会授权为由免除相应责任;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经营管理需要
以及经理层履职情况,对授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
事项,不得授权经理层决定。未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不得将股东会授予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再行授权。
第三章 授权实施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授权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授权事项属于决策时限要求较高、发生频率较高或者具有较强经营管
理属性的事项;
(三)经理层具备对授权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能力;
(四)授权事项的风险能够通过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监督机制得
到有效控制;
(五)授权事项的范围、权限、程序、期限和责任明确。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授权时,应当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风险程度和公司经
营管理实际,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行权条件、报告
要求及监督方式。临时授权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作出;常规授权可以通过
本办法、授权清单或者公司其他制度文件予以明确。
第四章 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且允
许董事会转授权的事项范围,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依法可以授权
的部分决策事项范围内。
第十条 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授权经理办公会决定下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虽然
超过 3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累计后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能直接由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7 条规定履行董
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
公会)审批的累计计算范围;但判断是否达到第 7.2.8 条股东会审议标准时,该
等已披露且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仍应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议事
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属于经理办公会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由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不得通过本办法下放或者变更其审批权限。公司
针对特定企业、特定投资类型或者具体投资事项另有专项授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除常规授权事项外,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通过董
事会决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向经理层作出临时授权。
临时授权应当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行权条件、
报告要求和监督方式。临时授权事项实施完毕或者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得授权经理层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或董事会集体决定的事项;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但未允许转授权的事项;
(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依法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五)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等重大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等董事会法定职权事项;
(七)涉及公司重大利益、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八)董事会认为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授权行权管理
第十四条 经理层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董事会授权事项
应当按照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得以个人决定或者
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授权事项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清单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第十五条 经理层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遵循忠实、勤勉、审慎的
原则行使职权,确保决策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果合理。经理层不得变更或者
超越授权范围,不得以提高决策效率为由降低决策标准或者简化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 经理层在授权事项研究、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发现授权事项存在
重大分歧、重大风险、重大不确定性,或者经理层认为需要董事会研究决定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勉强行使授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加强对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查
阅资料、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掌握授权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并根
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授权事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调整、暂停或者收回授权: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发生变化;
(二)公司经营环境或者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三)授权事项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授权效果未达到预期;
(四)经理层存在越权行权、滥用授权或者未依法履职情形;
(五)董事会认为需要调整授权的其他情形。
经理层认为授权事项不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
议。
第十九条 经理层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授权范围、违反授权程
序或者滥用授权,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董事会未依法履行授权监督
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有关制度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者《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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