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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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证券事务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
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当
披露的,所有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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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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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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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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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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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预计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
到交易所规定的,或者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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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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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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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
过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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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按照相关事项的影响、重要程度
等情况,参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提前
泄露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部门
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
披露。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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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信
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
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
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
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
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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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
容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该参股公司
重大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其他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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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各单位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不免除第一责任人的报告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收集、核实和报告重大信息,对所报告信
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故意隐瞒。
  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了解有关事项,及时、如
实回答相关询问,并根据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下列事项,属于重大信息
报告范围: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会
议决议的形成和执行情况;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研究开发项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针、主营业务、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等事项;
  (五)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控制权变更等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
  (七)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外部经营环境或者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务、重大违约、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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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减值、主要资产或者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业务停顿或者公司进
入解散、破产等程序;
  (八)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网络与数据安全、保密或
者其他重大事故;核心技术、重要知识产权、重大研发项目、关键设备或者核心
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权及其所持
股份的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限制表决权或者强
制过户风险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共媒体或者市场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报道、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或者报告的事项。
  前款事项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本制度及公
司其他内部制度执行。虽未达到相关审议或者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项,仍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内部报告制度。在下列任一时点最先发生
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拟将有关重大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协议、承诺函或者其他具有实质
约束力的文件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重大事项已经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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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可以通过电
子邮件、办公系统或者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情况紧急或者客观上无法立即
书面报告的,应当先以口头、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方式报告,并在 24 时内补充书
面材料。
  重大信息报告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载明下列内容: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发生或者预计发生的时间;
  (二)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事项目前所处阶段及已经履行或者尚需履行的程序;
  (四)涉及的主要金额、交易条件或者其他重要安排;
  (五)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相关风险;
  (六)后续计划和预计进展;
  (七)董事会秘书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报告义务人应当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有关的协议、合同、意向书、政府批文、
通知、决定、司法文书、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暂不完整的,应当先行
报告已经掌握的情况,并及时补充。
  第五十二条   重大信息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传递和处理: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知
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部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影响
重大的,应当同时报告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根
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
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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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需要履行审议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
部门准备议案、公告及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履行审议、审核和披露程序;
  (五)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关事项不需要立即披露的,应当持续关注其进展情
况,并做好登记和归档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查阅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对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疑问的,董事会秘
书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咨询。
  第五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关注已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者相关决议
的执行情况发生变化;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或者相关文件的内容、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被否决或者相关审批程序发生变化;
  (四)重大事项涉及的款项支付、资产交付、股权过户或者其他重要履行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
  (五)重大事项发生延期、中止、终止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者董事会秘书要求持续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依法应当告知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就有关事项向前款主体进行询问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作出
真实、准确、完整的回复。有关事项依法披露前,相关主体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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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信息
知悉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或者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有关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
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处理。
  符合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登记、审核和归档程序。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报
告义务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登记管理,重大信息的接收、整理、传递和归档,
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培训和提示。
  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重大信息报告、相关文件资料、内部审核意见、处
理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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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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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
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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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
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该部门、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的修改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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