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有关离职管理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聘任关系的解除、终
止,除适用本制度外,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
合同或者其他协议办理。
第二章 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离职、辞任或者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离职。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且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有
权机构依法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并就任之日起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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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的,自董事会决议确定的任职终止之日起离职;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者其他
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相关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董事就任之日,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的职
务代行和补聘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将解任理由告知董事,董事有权在股东会上提出申辩意见。董事会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的约定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者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人员可以依法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持续评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或者出现任职禁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建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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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离职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办理工作交
接和离职手续,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或者形成的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档案记录、
电子数据、工作账号、设备物资及其他公司财物,并说明尚未完成的工作和需要
持续跟进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财务、行政、信息化等相关
部门,依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和权限办理人事关系、财务款项、资产物资及信息
系统权限的交割或者关闭。离职手续的办理不影响辞任或者辞职依法确定的生效
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或者根
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相关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离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公司应当对离职人员任职期间尚未履行完毕的职责、公
开承诺和其他承诺、尚未办结的事项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果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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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承
诺,或者存在其他未尽事项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和履行安排,并继续履
行相关承诺或者义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台账并采取持续督促、风险提示、信息
披露、追责追偿等针对性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
后的两年内,仍应当依法履行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损害公司利益;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或者其他离职后义务的,应当严格履行有
关约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当继续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
间相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说明或者整改,并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和公司
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必要协助。其任职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必要程序或者未完成工作交接而擅自
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公司制度以及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本制度或者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当归公司所有的,公司有权要求其交付。依法或者依照公司制
度应当止付、扣减或者追回绩效薪酬、长期激励等报酬的,公司应当予以止付、
扣减或者追回。涉嫌违法犯罪或者重大违规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事项。离职公告应当说明离职时间、具体原因、离任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
以及离职对公司的影响等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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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关于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得利用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通过他人账户或
者其他方式规避相关限制。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更长锁定期、更
低减持比例或者其他限制性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离职不影响其继续
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减持、信息披露或者其他承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
申报、股份锁定和解除锁定提示、交易合规提示以及有关信息披露事项,并对其
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具体管理,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执
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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