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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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理人员减持股份》
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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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辞
职对锁定期有特定要求的,按照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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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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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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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上市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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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所持股份增减变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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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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