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6-083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确保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
实施,公司拟对投资项目“年产1500吨重型特种材料设备及4500吨海陆油气工
程装备项目”前期施工建设实施主体江苏三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星装备”)以现金形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4,560.39万元。本次增资完
成后,三星装备的注册资本16,439.61万元增加至21,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增资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3号)的
核准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450.00万股(含超额配
售),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18,38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609.59万元,公司募
集资金净额为15,778.91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970号、中汇会验[2025]11469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和本次增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截至2026年10月27日,公司上市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 累计投入募 投入进度
序
募集资金用途 实施主体 划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3)=
号
(1) (2) (2)/(1)
年产1500吨重
型特种材料设 公司、江苏
陆油气工程装 备有限公司
备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合计 15,778.91 140.01 -
(二)本次增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4,560.39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向三星装备增资用于募投
项目实施。本次增资完成后,三星装备的注册资本 16,439.61 万元增加至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江苏三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439.61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04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93988930E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80号
经营范围:海洋采油浮式生产系统、膜及膜材料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
设备的研发、制造及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
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
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三星装备已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8974500445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扬中支行),并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增资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公司
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具体如下:
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三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897450044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
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
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截至2026年10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资资金专户用途 备注
号
长江三星 年 产 1,500 吨 重 型 特
能源科技 中国银行扬中 种 材 料 设 备 及 4,500
股份有限 支行 吨海陆油气工程装备
公司 项目
长江三星
能源科技 招商银行镇江
股份有限 分行新区支行
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长江三星
年 产 1,500 吨 重 型 特
能源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扬中市支行
吨海陆油气工程装备
公司
项目
年 产 1,500 吨 重 型 特
江苏三星
中国银行扬中 种 材 料 设 备 及 4,500
支行 吨海陆油气工程装备
有限公司
项目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三星装备增资,是基于相关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
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560.39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三
星装备进行增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4,560.39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三星装备进行增资。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
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
的审批权限,本次增资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同时公司保荐机构也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
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募投项目的资金
投向及实际资金需求,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
目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