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西关大街 66 号 西关大街 66 号
邮编:272100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王
桥村太阳西路与太阳南路交汇处
邮编:272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新增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四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四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
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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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
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四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
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
效执行;发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行存在
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
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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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
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
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
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七)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
的资料,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
建议;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
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名,确保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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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
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定期核实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一)发现本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
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三)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规则,定期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时,提醒与会董事;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将有关人员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四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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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四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
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四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
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
明。
第一四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
定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
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第一四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
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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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一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因《公司章程》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
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调整等,
不再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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