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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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上海盛趣数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数盟”)于近日与
无锡腾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腾瑞”)签署《嘉兴腾瑞通鸿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参
与投资嘉兴腾瑞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并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无锡腾瑞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
及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趣数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以自有资金认缴
出资 6,100 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 38.49%。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
  公司名称:无锡腾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3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5 号创新创意产业园 C 栋 2 楼 474 室
  法定代表人:金海燕
     控股股东:金海燕
     实际控制人:金海燕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
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无锡腾瑞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合
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0376)。
     无锡腾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详见“三、拟投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三、拟投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知一次性完成全部认缴出资额的实缴,缴付出资通知应当载明各合伙人该期应缴
付出资的金额、收款账户及缴付期限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人民币万     比例
                    码/身份证号
                                            元)
      无锡腾瑞创业投资管理   91320206MA1U
                      TDNH55
     上海盛趣数盟企业管理     91310000570847
        有限公司             502U
     辉石启元(珠海)投资     91440003MAKJ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LF58
     上海锦尚天华科技发展     91310116MAEP
        有限公司           L0TT1Q
     福建喜盾汽车服务有限     91350100MA31
         公司            QCDW27
     厦门市准点新智创业投 91350211MAKC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PQY27
                合   计                        15,850    100%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最终认
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签署协议、工商登记为准。
实缴出资到位之日(即“基金成立日”)起算。自基金成立日起前三(3)年为
投资期,之后为退出期。此后,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
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一(1)年,最长不超过两次。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退出:
    (1)合伙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通过并购、大股东或管理层回购、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清算
退出等形式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获得分配实现退
出;
    (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四、投资基金管理模式
  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由其
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合伙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即为普通合
伙人。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两(2)名委员组成,均由普通合伙人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委员投票同意方可
通过。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遵循《合伙企
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明确如下: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3) 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 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 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
        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
      (5)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义务;
     (7)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
         业经历的人员负责投资前的尽调核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
         工作;
     (8)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主动管理合伙企业的职责,并
         在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
         前的尽调核查、投资决策、投后跟踪管理、风险预警和控制;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
付管理费,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在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金额中
扣除。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每一名合伙人承担的管理费的金额为该合伙人所分
摊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五(5%)。
  (1)合伙企业因来源于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入应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
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并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进一步分
配:
合伙人就本第(1)段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届时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实缴出资
额;
各有限合伙人就其根据上述第(1)段所获分配获得按照单利 6%/年计算所得的优
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到账
日起到其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
  (2)合伙企业因现金管理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
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
投资项目变现以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是,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判断
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分配。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或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1) 对外担保或从事担保业务;
   (2) 对外借款或从事借贷业务;
   (3) 投资于在境内外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票(但合伙企业在已投
       资项目上市退出时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除外);
   (4) 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外汇、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 投资于可能使本合伙企业承担任何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或项目;
   (6)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7) 将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后所得
       的资金用于再投资;
   (8) 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监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业务。
  五、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投资新材料、硬科技等领域,有利于与公司现有互联网游戏、云
数据、数字内容开发主业形成深度协同,为公司数字科技业务持续发展储备优质
项目,促进新商业模式与现有业务的融合,进一步强化产业链协同效应。同时,
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以期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
  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风险
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
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
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认真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拟投基金中任职。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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