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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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立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已获授而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竞天公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竞天公诚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
竞天公诚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竞天公诚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竞天公诚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
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竞天公诚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竞天公诚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竞天公诚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竞天公诚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竞
天公诚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竞天公诚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竞天公诚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
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竞天
公诚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竞天公诚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竞天公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
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二)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本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
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1,000 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四)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
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6),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上述行权期已届满。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
届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21,000 份
予以注销。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注销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徐邦炜                     郭钟泳
                                 _________________
                                     尹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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