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识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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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该部门工作。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离职后 6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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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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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格
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
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
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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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决议。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四)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
必要的专业意见;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六)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负责定期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
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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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重大
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十)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十一)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十二)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三)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行为;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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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证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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