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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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已经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
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
债券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其他信用
类债券。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债券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及存续期信
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 1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行
情况、披露合规性最终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债券信息披露相关的
财务信息真实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与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负责协调执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债券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需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 2 次以上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应当具备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履职承诺,确认符合
任职条件并承诺忠实勤勉履职。公司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负责人及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尽快聘任新
任负责人: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债券
发行人未指定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人员的,由债券发行
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代行期间原则上
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公司财务资产部为债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
管理部门,负责与债券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
通与协调,负责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券指定
媒体,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 3 —
  (一)起草债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报告、起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
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公司财务、筹资等相关数据信息,公
司应确保向中介机构提供的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四)公司财务资产部为债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财务总监直接领导,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提供保障:
  (一)有权查阅公司财务、经营文件及所有与披露相关资料,
列席涉及披露事项的重要会议;
  (二)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与资料;
  (三)履职受到妨碍或阻挠时,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
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和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和业务
范围,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审核并提供信息披露
文件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承担本部门、本企业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
负责相关信息收集、事项解释及后续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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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应当明确下
列事项:
  (一)信息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及决策权限;
  (二)内幕信息管理与保密责任;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与程序;
  (四)信息披露相关资料档案管理规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披露。
  第十四条 发行披露:按《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
告等,载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络人及本办法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持续披露:
  (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主要包含:负
责人变动、内部制度修订、偿债风险事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信用评级调整等情形。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参照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内幕信息与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未公开重大
债券信息严格保密。信息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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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决策记录、履职记录、知
情人档案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债券到期后十年,并按公司档案制度
统一管理。
        第七章 受托管理人、培训与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的督导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络人应当参加监管及交
易所组织的培训,接受自律管理,配合监管检查与整改。
            第八章 责任与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被监管机构采
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依照《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依
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则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
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 年
 —6 —
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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