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优化信息传递路径,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宜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管理
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指接触、获取重大信息
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
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报告义务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向公司报告本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直接或间
接控股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
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
事项。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公司的经营活动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果产生显著影响;
境产生重大后果;
(六)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
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对值 10%以上;
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上
报相关情况,如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
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述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已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九)其他重大事件。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下列重大事件:
(十)重大风险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下列重大风险事项: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六)项中关于重大交易
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
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变更;
关决议;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
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生重大影响;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
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需要报告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第一时
间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进展情
况,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的影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管理办法第
二章所列重大信息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董
事会秘书、证券部为履行本管理办法职责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报告义务人问询、调取文件资料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
配合、提供完整资料。
第十八条 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报告的,
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自
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
宜化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