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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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
离任前,应当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则接受
离职审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
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依法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
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纳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公
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结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业绩,对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 因董事会秘书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
对其进行内部追责: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
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如需
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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