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除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辞任自
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担任董
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
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
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
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及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
接,确保公司业务连贯性。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未结诉讼及监
管问询事项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
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
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相应离职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
交书面说明。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
案履行的,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
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申请复
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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