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振华重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在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
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公司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
简称“领导工作组”
),由财务总监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
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资金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
包括财务资金部、法律风控部、审计部、战略发展部(董事
会办公室)。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
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
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
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
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
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
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
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领导工作组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评估财务公
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
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
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
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
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
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
务: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核心业务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
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
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
未偿还;
(四)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或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
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
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
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
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
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
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财务公司实
际控制人请示。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
职责要求,服从公司领导工作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
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
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
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
融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
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
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