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智能: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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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48      证券简称:天博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3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博智能”)
控股股东曲阜天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投资”)、实际控制人吕新民、
吕亚玮及其一致行动人曲阜天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天博企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6 个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43 号),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3,000.00 万股,并
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
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天博投资承诺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博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天博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天博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天博智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天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天
博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根据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吕新民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吕亚玮均承诺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博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天博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天博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天博智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天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天博
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向天博智能申报持有的天博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天博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天博智能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仍遵守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根据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
关要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博企管承诺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博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天博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天博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天博智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天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天
博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根据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有关要求。
  (四)股东、董事、总经理王立峰承诺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博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天博智
能的股份,也不由天博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天博智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天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天博
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根据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向天博智能申报持有的天博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天博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天博智能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仍遵守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
关要求。
  (五)除吕新民、吕亚玮、王立峰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博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天
博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天博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天博智能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天博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天博
智能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向天博智能申报持有的天博智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天博智能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天博智能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仍遵守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根据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
关要求。
  三、相关股东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62.65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
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主体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持股方式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股份锁定到期日
天博投资         控股股东      直接持股      2029 年 9 月 7 日   2030 年 3 月 7 日
 吕新民      实际控制人、董事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2029 年 9 月 7 日   2030 年 3 月 7 日
 吕亚玮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间接持股      2029 年 9 月 7 日   2030 年 3 月 7 日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天博企管                   直接持股      2029 年 9 月 7 日   2030 年 3 月 7 日
              动人
 王立峰       董事、总经理    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2029 年 9 月 7 日   2030 年 3 月 7 日
 颜世军       职工代表董事      间接持股      2027 年 9 月 7 日   2028 年 3 月 7 日
 李荣忠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2027 年 9 月 7 日   2028 年 3 月 7 日
 张宪伟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2027 年 9 月 7 日   2028 年 3 月 7 日
 岳西伟       财务负责人       间接持股      2027 年 9 月 7 日   2028 年 3 月 7 日
 徐   腾     董事会秘书       间接持股      2027 年 9 月 7 日   2028 年 3 月 7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
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
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
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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