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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港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樊凯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
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武汉港迪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
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
市江夏区十字岭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7 人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28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884%(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793%(四
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3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85,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91%(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两项,具体议案和表决
情况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0%;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4%;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0%;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6%;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10%;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24%;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00%;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6%;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044%。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两项议案均已单独统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且均为特别决议事
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乾照
经办律师:
樊 凯
负责人:
刘 问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