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和《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
价格及授予数量、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内,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均为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
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 7.1153 万股,授予价格 10.68 元/股。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