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归属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