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张志平 刘聪 郭华军
刘勇 王先友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刘勇 刘聪 王先友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张志平 王娟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中特别指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力威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象发行
昆仑鼎天、控股股东 指 深圳昆仑鼎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乔戈里 指 珠海乔戈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博广聚力 指 珠海博广聚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股东会 指 本公司股东、股东会
董事、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见证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会计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但文中另有所指除外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Greenway Technology Co., Ltd.
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10,187.234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博力威
A 股股票代码 688345
法定代表人 张志平
公司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同欢路 6 号
邮政编码 523127
电话 0769-27282088
传真 0769-22290098
网址 http://www.greenway-battery.cn
电子邮箱 dms@greenway-battery.com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
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五金
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
经营范围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
赁;机械设备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蓄电池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96 号),同意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证,并出具了《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
情况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6]第 5-00010 号)。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东
莞证券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存的认购资金总计为 610,999,958.88 元,
上述认购资金已全部存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信验字[2026]第 5-00011 号),截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10,999,958.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4,955,207.53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606,044,751.35 元,其中新增股本 14,519,961.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
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根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5,027,053
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确定方式为: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本次募集资金
需求总量/发行底价,对于不足 1 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且不超
过 30,561,702 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按
照股东会授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人民币 40.66 元/股。
信达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广东博力
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0,999,958.8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
民币 4,955,207.5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6,044,751.3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
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4,519,961 610,999,958.88 -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
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
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所报送了《发行方案》《认购邀请名单》等文件,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包括: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前 20 名非关联股东(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
销商及其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3 家、证券公司
自《发行方案》《认购邀请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除上述
购意向,分别为周勇军、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学赓、卢春霖。发行人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
书》名单中,并向前述新增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
上午 9:00 前,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
的方式向 156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等文件,邀请前述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
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
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
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
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
价单》。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与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上
述 12 名认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上
述 12 名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缴 是否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全称 纳保证 有效
(元/股) (万元)
金 报价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42.08 3,000.00 是
限合伙) 41.08 4,000.00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
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
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 12 份有效《申购报价
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其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本次发
行价格为 42.08 元/股,本次发行对应认购总数量为 14,519,961 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610,999,958.88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
额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 (元) (月)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
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4,519,961 610,999,958.88 -
《申购报价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100.00
根据《认购邀请书》
万元,本次发行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
优先”的配售原则,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与联席主承销商综合评定,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足额获配,申购金额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
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
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
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发行方案》及新增的发送
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
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九)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未出现中止发行情况。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成武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获配股数(股) 4,679,182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45 楼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经营范围: 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1,879,752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姓名: 周勇军
身份证号: 432522************
住所: 湖南省双峰县************
获配股数(股) 1,425,855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834917Y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向勇
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 1,425,855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26335439C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注册资本: 782,484.551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股数(股) 1,200,095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UBS AG
境外机构编号: QF2003EUS001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51st Floor Two IFC, 8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Kong
经营范围: 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 1,069,391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姓名: 袁高歌
身份证号: 430181************
住所: 湖南省浏阳市************
获配股数(股) 950,570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1813093L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伟铭
注册资本: 13,272.422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9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9 楼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769,961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K4TNX24E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 188 号 4 楼 407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 188 号 4 楼 407 室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经营范围:
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 644,015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企业名称: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2MA3CM213X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么博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 层 301F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50 号 3 层 301F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
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
经营范围: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股数(股) 475,285
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
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
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
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
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风险承受能力是
否匹配
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博力威本次发
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
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产品、公募
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获配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前述获配的养老金产品、
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公司-鹿秀驯鹿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的规定,发行对象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
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
及联席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参与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海标
保荐代表人:何理荣、张晓枭
项目协办人:闫明
项目组成员:张俊、肖明卿、张经纬
联系电话:0769-23320291
传真:0769-22110359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传真:020-32258106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负责人:李忠
签字律师:陈勇、郭梦玥、陈诗雨
联系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负责人:谢泽敏
签字会计师:姚翠玲、丁诗嘉
联系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五)验资机构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负责人:谢泽敏
签字会计师:姚翠玲、丁诗嘉
联系电话:010-82330558
传真:010-8232766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持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比例
数量(股)
合计 - 74,193,796 72.7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数量(股)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条件的股份
(股) 例
数量(股)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 82,201,299 70.51% 10,610,739
注:1、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14,519,961 股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股
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全极耳大圆柱多场景轻型动力电
池智能制造项目、AI 驱动的新能源电池可靠性分析与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将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实施,进一步迎合市场
需求,顺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系公司对现有主营业务的拓展和完善,为公司长
期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基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进一
步提升,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显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也不
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重大改变和资产的整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
况将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张志平、刘聪夫妇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
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
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
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新增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
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
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6〕159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通过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联
席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
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
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
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何理荣 张晓枭
项目协办人:
闫明
法定代表人:
潘海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陈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忠 郭梦玥
经办律师:
陈诗雨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姚翠玲 丁诗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泽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姚翠玲 丁诗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谢泽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
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同振路 33 号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