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
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
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
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
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合适方
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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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
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
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
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
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
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
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者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
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
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
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
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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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第四章 供应商和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和客户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
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
客户或者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者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
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
使用或者转售上述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
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
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
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当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或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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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排污许可证。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并负责
治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
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
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
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
区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
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
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提供必
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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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配备
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
公司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除故
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