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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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
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
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
施。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
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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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
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不含)至 1000 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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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不含)的对外捐赠项目,由股东会批
准。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确定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含),每一会计年度用于慈善公益活动资金的
增幅不能高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增幅。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
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
审核,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
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下的对
外捐赠项目,经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实施;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不含)以上的对外捐赠项目,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
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综合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
档备查。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
办部门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同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证券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
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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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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