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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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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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
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
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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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
验。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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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
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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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
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
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一)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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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
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各类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情况;
  (4)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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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三)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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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六)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
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八)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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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如实回答
审计人员的询问,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不得威胁、恐吓、贿赂审计人员,干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权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向公司领导进行举报和申诉。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逐项实施
计划内容。
   (一)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
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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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人员可采取如下方式实施审计:审查凭证、账表、文件、经济
业务资料、监盘或盘点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调查了解被审
计单位的情况;可以运用访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就审计结论与审计建议征求被审计方的意见,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客
观性和公正性。
     (四)编写审计报告。
     (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召开内部审计汇报会,会后根
据报告的内容编制《审计改进建议书》并将《审计改进建议书》发送需要改进的
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到《审计改进意见书》后,应及时进行相关改进和完善工
作。
     (六)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股东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资产面临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舞弊、舞弊嫌疑或有重大
举报时,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审计人员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安排后续审计。后
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或建议改进工作或进行审计整改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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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结论和审计建
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重要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
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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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
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
理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审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况
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
好登记手续。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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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审
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
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
予以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
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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