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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公司将涉及监察机关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与保密等内
容纳入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
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要求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
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
露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
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如适用)及变动情况,报
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如适用)及变动情况、股
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
的其他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应在发生行为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
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
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事前审核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
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
报告制度,并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信息专员)负责与公司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
间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审议发布
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二
十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
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
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的议案、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的编制
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
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
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
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
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对其所
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
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研究、决定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咨询。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
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
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
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
披露的关系。
第六十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
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
及电子版文件报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留存。
第五章 信息内部传递与审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或
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
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
员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
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
判断。若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或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六十四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
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五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
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
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
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
款情形;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
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
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
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
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
项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
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
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主管负
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
(二)信息披露内容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初
审,财务管理运营中心复核,报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核,
报总经理、董事长后进行信息披露。
(三)须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须提交董事会会议
进行审议,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
报上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本部的信息披露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在媒
体发布与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参
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
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
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
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
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
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
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汇总各部门及子分公司信
息专员提供的信息基础上,与保荐机构保持定期沟通。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
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
向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信息。
第八十一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
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学习,充分了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
在敏感信息的归集、公告之前,均有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十三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
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
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
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八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
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其他可
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在册员工。
第八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
估、咨询等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部门向政
府有关部门报送资料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
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
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
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
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
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形之一。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