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
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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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
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
行法定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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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决定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对外捐赠、日常交易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
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对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权;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者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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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
度财务报告,并保证真实、完整;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经理
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
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
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
大到部门经理。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
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
意见时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会
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
副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时,总经理应立即将该
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形成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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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构成商业秘密的,在所议事项公开前,
知情的相关各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八)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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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