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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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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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十二个月)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
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
法或者无需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
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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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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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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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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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
当在公告中确定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便
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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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股东会要求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以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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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要求,会议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必要时,
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以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文件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
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会议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开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安装到位或者出现故障,对会议效果有较大影响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未到达会场且影响会议正常或者合法
召开的;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按时、正常召开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推举或者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审议方式;
(五)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会议的、与本次
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者其股东代理
人担任);
(六)会议提案的宣读(或者介绍);
(七)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的提案除外);
(八)律师、股东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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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对股东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
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主持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果有关提案
篇幅较长,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提案作摘要介绍。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在每一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立即进行
审议或者在所有提案宣读或者介绍完毕后集中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合理
的发言时间。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当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提出,并登记发言的
主要内容、所涉及的提案。会务人员应将股东登记的发言要求,转交会议主持人,
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相关股东发言。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在办理发言登记
手续的股东就审议提案发言完毕后,再作出发言。
股东发言,依会议议程和发言顺序进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办理
登记手续的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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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先后为发言顺序。集中审议提案的,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持股数相同
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二)逐项审议提案的,就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集中审
议提案的,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三)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者其他股东的发言。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其发言要求或者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对股东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
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安排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时间。会议主持人
还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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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该分开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人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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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规则
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称选票数)。
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三)董事的当选原则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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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
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当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当次会议中行
使或者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
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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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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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股东会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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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东证监
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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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或者修改,并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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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