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8 00: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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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州达意隆包装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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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人数低于二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审计委员会成
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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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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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
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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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议案提供公司以下书面资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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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需要
审计委员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者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
式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
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
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召集或主
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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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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