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
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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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欠缺职工代表的。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或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
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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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
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
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者依据。股东会审
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
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
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
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
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3个月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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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
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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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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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