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
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信
息报告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对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立即
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
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需依法编制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需依法编制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
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
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
各项信息。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规定的为准。
(五)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中,第3项和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
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下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万元以上的交易;
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连续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六)项标准。上
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报告义务人应就该关联交易的
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具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
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予以详细说明。
(七)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正常履行职责;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上市或挂牌;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生重大影响;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依据公司组织结构按照逐级上
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
备,形成本部门/单位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
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按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交进一
步的相关资料,如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
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
大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对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召集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及时向该事项的责
任人或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或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
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澄
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
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
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信
息报告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